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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法改採授權資本制前補行收足原未收股款之行為並非發行新股亦非增加資本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8.13. 商字第38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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