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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設定質權為權利質權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9.02. 商字第41830號函之一
發文日期:民國59年9月2日 (一)公司股份設定質權係屬權利質權,參照民法第九0二條規定祗須依關於其權利讓與
之規定為之,即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因背書移轉質權人占有而生效力,惟未依公司法
第一六五條規定方式辦理申請公司為質權登記者,不得以其設定質權對抗公司。
(二)記名股票設定質權,其附屬權利應依照民法第九一0條規定辦理,至於虧損彌補仍
由原股東即出資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