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全部廠房與他人經營,須依第一八五條之規定辦理。多餘廠房出租屬公司理財行為無須 訂入所營業務之內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9.04. 商字第42149號函發文日期:民國59年9月4日 查公司不得經營房地產業務前經規定有案,至於出租廠房係公司經營方式之變更倘以部份多餘廠房出租則屬公司理財行為並非其經常之業務無庸訂入所營業務之內。惟出租全部廠房與他人經營尚須依照公司法第一八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