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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宣告破產而當然解散後消滅之法人人格不能因調協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而回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9.04. 商字第421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9月4日
關於破產程序終結申請復業疑義經奉行政院五九、八、二二臺(59)經七五四0號令核定:
「一、本年七月二四日經(59)商字第三五一四九號呈,為0000木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前於民國四十六年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並經本部為破產登記,嗣於四十八年與債
權人依法成立調協,亦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認可,茲該公司為履行調協計劃,申請復業補發
執照是否可行,請核示一案。二、查本案原呈所引行政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八六條判例,原
係行政法院就0000木材廠有限公司於宣告破產後,因經法院裁定認可其與債權人之調協
計劃,復就原公司增資改組,不服經濟部拒絕其申請變更登記事件,所為之判決,該項判決
既認定公司因宣告破產而當然解散後,其已消滅之法人人格,不能因於破產程序中進行調協
,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而回復,駁回該公司所提起之行政訴訟確定在案,該公司申請復業及
補發執照,未便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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