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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當選董監事,應俟繼承權確定始准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9.17. 商字第4432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9月17日 查繼承效力之發生,依民法第一一四七條規定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本案○○股份有限公
司原任董事長○○○既已死亡,在分割遺產前,其持有股份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股東名
簿之記載,應依股份共有之條例辦理。該公司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除繼承人中因當選董監事
應俟繼承權確定後檢附有關證件始准登記外,其餘無糾紛部份,仍應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