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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服刑或服兵役及無暇執行業務時可委任經理人代為經營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0.12. 商字第4796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0月12日
(一)商業負責人因案服刑自無法親自執行業務,該負責人如係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判
決者商業負責人可申請停業登記或選任經理人代為經營或變更負責人登記,但如係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應即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以利管理。
(二)負責人應徵服兵役如係在其入營前已辦妥商業登記者,可依照本部五十四年十二月
十五日發文經臺(五四)商字第二五七二五號,及五十五年二月十日發文(五五)
商字第0二六三0號令辦理,准其依法委任經理人代為經營。
(三)商業負責人經常他往無暇親自執行業務而委由其家屬經營應否申請經理人登記者應
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辦理。(經濟部 59.10.12. 商字第四七九六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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