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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尚難因建築物興建之限制不予核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1.20. 商字第534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1月20日 查交通部修正公路用地使用規則第五條所訂:在公路計劃用地範圍內
不得營造建築物,違者應予拆除,係關於建築物興建之限制與處罰之規定,上項建築物在未
拆除前作為營業所在地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如其申請與商業登記法規定並無不合,自難不予
核准,惟此項建築物一旦被拆除,該商業應即辦理遷移地址變更登記。(經濟部59.11.20.
商字第五三四九七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