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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不得袛將異議股份實行減資退還資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1.24. 商字第541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1月24日 查減資之方法無論為股份金額之減少或股份總額之減少,依股東平等之原則應按各股東持有
股份總額比例減少,即使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亦不能就部份股東持有股份項下減除,前經本部
五七、三、五發文經臺(57)商字第0七三七二號令釋有案,本案所稱公司與他公司合併部
份股東表示異議,擬將異議股份實行減資退還資金,自與本部上開釋示不合,仍應依照公司
法第三百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