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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依法召集之股東會可由監察人擔任主席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2.04. 商字第558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2月4日
查股東會之召集本係董事會之職權,而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訂董事長為股東會之主席及有
關代理規定,係就正常情形而言,至由監察人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召集股東會,如
因董事會不依法召集或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背法令章程規定,妨害公司利益,監察人基於行
使監察權認為有召集股東會提請解決等特殊需要,在此種特殊情形之下,為達成召集股東會
之目的,其由監察人擔任股東會主席,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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