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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董事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公司業務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2.09. 商字第5638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2月9日 查公司常務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第四項規定係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據法令章程,股東
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經常執行公司業務,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與董事會性質有別,關於常務董
事會議事錄,上關條文並無準用同法第一八三條之規定,至於董事列席常務董事會,公司法
並無限制,董事長如認為需要時自可通知有關董事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