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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分公司經理人亦應適用本條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2.11. 商字第5672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2月11日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舊)「經理人如持有公司股份,應於就任後,將其數額,向主管機關申
    報並公告之,在任期中有增減時亦同」之規定應適用於分公司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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