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發行股票者其股份之轉讓手續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1.15. 商字第01630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0年1月15日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轉讓手續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至未發行股票者,其股份轉讓應由轉受讓人雙方填具轉受讓同意書參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會同向公司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