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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可擔任商業負責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2.16. 經商字第053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16日
查外國人在本國境內經營商業,除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者外,
如為公司組織其發起人及負責人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二八條、第二0八條及第二一六條有關
住所之規定辦理,至一般行號商業登記法並無同樣限制,如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無特別
規定者,其擔任商業負責人自無不可,就辦理商業登記言,本國人須檢附戶籍謄本,其為外
國人以護照或其他經我國駐外使領館簽證而足以證明其身份之文件者即可。(經濟部60.2.1
6.商字第0五三七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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