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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股票過戶期間之起算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60.2.26.商字第068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26日
查公司法第一六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
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
之」此項期日之計算,觀之條文主要在於「○日內」亦即應包括開會本日及基準本日在內,
例如二月廿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則自二月六日之日起二月廿日之日止均應停止股票之過戶,至
公司法(舊)第一七二條第一項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各股東」第二項規
定「臨時股東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既明文規定「○日前」則應由開會本日之
前一日起計算。亦即不包括開會本日在內。例如二月廿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則至遲二月五日即
應通知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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