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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解任後即無董事資格自無須公告股份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3.15. 商字第093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3月15日 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
告之。惟如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轉讓二分之一以上時,其董事資格當然解任,既無董事資格
自無須將其持有股份公告,僅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如董事解任達二分之一時,則應依同法
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