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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當然解任後即無董事資格自無須公告股份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3.15. 商字第093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3月15日
    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
    告之。惟如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轉讓二分之一以上時,其董事資格當然解任,既無董事資格
    自無須將其持有股份公告,僅向主管機關報備即可,如董事解任達二分之一時,則應依同法
    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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