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以研究解答工商法律問題為營業項目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09. 商字第13553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9日 查公司是否能「代辦工商行政申請手續」,前經行政院46.8.5. 臺經字第4266號令釋不准辦理有案,又「代理研究、解答、工商法律問題」係會計師、律師執業範圍,一般公司不得以之列為營業項目。(經濟部60.4.9. 商字第一三五五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