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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命令規定特許者毋須先經許可即可辦理商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14. 商字第235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14日
關於特許業務辦理商業登記疑義一案,業經本部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經
(60)商字第0二七九一號令復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以法律及依
法律授權所頒佈之行政命令應經許可者為限,如為一般行政命令規定特許者,毋須先
經許可即可辦理商業登記在案。所稱「法律」乃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明令
公布實施者,範圍至為明確,殆無疑義,至於「依法律授權所頒佈之行政命令」係指
各機關根據法律明文規定所頒佈之命令而言,亦即學理上所稱之「委任立法」,倘由
各機關本於職權而不待法律明文委任頒佈之命令,應不屬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所定之範圍,惟登記是項業務時為配合特許業務主管機關之管理可於證照上加註:「
上項業務應呈准特許機關許可後方得經營」或其他類似指示。(經濟部60.4.14.商字
第二三五二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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