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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係指發起人在籌辦期間所發生之費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15. 商字第146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15日
     (一)按公司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係指發起人在
        籌辦期間所發生之費用而言,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並有權予以裁減,此項
        應歸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與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所稱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
        債務之範圍並不一致,至何者屬於公司在設立登記前所負債務,應依具體事實認定
        。(二)關於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公司名稱經營業務或為他法律行為者,依公司法第
        十九條規定應由行為人自負其責,至於籌備期間所發生之事項,公司成立後是否承
        認,如有爭執,自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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