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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欠稅違章未結不能排除商業登記法之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15. 商字第1465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15日
查商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按新修訂為六個月)以上者,
依照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按新修訂為二十九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
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本案新○○酒家如具備上述條件,主管機關自可依照同法第
三十二條(按新修訂為三十條)規定程序辦理,至該商業因牽涉欠稅及違章案件未結,既有
有關稅法可資遵循當不能排除商業登記法之適用。(經濟部60.4.15.商字第一四六五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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