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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盈餘撥充資本有餘額時始有公司法第二六七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15. 商字第146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15日 查公司以盈餘轉作資本,依照公司法第二四0條第一項規定應以享有股息及紅利分派權利之
股東為限,乃明定股東配股權利之對象及範圍,同條項所稱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係指以
發行新股代替現金之給付而言,與同法第二六七條所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所指股東
認股權利不同,亦即增資股款依公司法第二四0條規定以盈餘撥充後如尚有餘額時,始有同
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