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以盈餘撥充資本有餘額時始有公司法第二六七條之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15. 商字第146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15日
    查公司以盈餘轉作資本,依照公司法第二四0條第一項規定應以享有股息及紅利分派權利之
    股東為限,乃明定股東配股權利之對象及範圍,同條項所稱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係指以
    發行新股代替現金之給付而言,與同法第二六七條所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所指股東
    認股權利不同,亦即增資股款依公司法第二四0條規定以盈餘撥充後如尚有餘額時,始有同
    法第二六七條規定之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