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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已停業在未辦理解散登記前不得以解散對抗第三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4.22. 商字第158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4月22日 查該公司設立登記後據稱旋即停止營業達一年以上,但原呈請書又稱尚有掛行車在營業,倘
未依法申請停業或無意繼續經營者,應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解散登記,在未辦理解散登記前
法人主體仍然存在,因此不能免除應負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對抗第三人,至公司遷址或其他
登記事項變更,未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者,公司負責人依照公司法第四0三條規
定並應受罰鍰之處分希迅即注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