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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召集之股東會既己決議董監事俟本年增資完成後改選則無另行召集重複討論必要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60.5.2. 商字第211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2日
查00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000等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五條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改選董事監察人,既經該公司董事會提列議案,並於本年0月0日經股東常會討論決議:「
本公司董事暨監察人俟本年增資完成後改選。」紀錄在卷,並非拒絕其請求,所請自行召集
股東會核與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且查該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均未屆滿,自無
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重複討論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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