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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事如不予改選尚無停職之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5.11. 商字第185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11日
     (一)關於令飭該公司限期改選董事監察人乙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及第
        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必須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主管機關始得依
        職權斟酌情形限期令其改選,至該公司董事監察人因涉嫌業務侵佔,請飭先予停職
        ,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未便同意,倘該公司因執行業務需要,認有改選之必要,
        自可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關於限制涉嫌業務侵佔之人員不得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乙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第四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三十條規定,必須有該條所列情事之一,始
        構成解任或撤銷登記之要件,否則要難據以限制其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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