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組織以原組織合法存在為前提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5.20. 商字第19918號函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20日 查公司變更組織以原組織合法存在為前提,本案變更組織前○○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受讓後僅剩股東一人,已構成解散要件,應依法辦理解散登記,倘有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情形,亦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再憑辦理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