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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司變更組織以原組織合法存在為前提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5.20. 商字第199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20日
    查公司變更組織以原組織合法存在為前提,本案變更組織前○○貿易有限公司股東出資額轉
    受讓後僅剩股東一人,已構成解散要件,應依法辦理解散登記,倘有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準
    用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情形,亦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後再憑辦理變更
    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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