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依據公司法第 275條規定召集之股東會,其如已決議董監事待本年增資完成後改選,依 本函所示,即非屬拒絕董事監察人改選之請求,故其自行召集股東會部份即與公司法第 173 條第 2項規定不符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5.28. 經商字第21156號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28日
    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等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五條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
    改選董事監察人,既經讓該公司董事會提列議案,並於本年○月○日經股東常會討論決議:
    「本公司董事暨監察人俟本牛增資完成後改選。」紀錄在卷,並非拒絕其請求,所請自行召
    集股東會核與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且查該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均未屆滿,自
    無另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重複討論之必要。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