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灣省政府股東戶名不宜更改為臺灣銀行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5.31. 商字第213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5月31日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依照公司法第一二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有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所稱「人
    」自以依照民法規定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內,惟法人為發起人者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以公司
    為限,至於政府為發起人則依照同法第二七條規定辦理,所稱「政府」依照憲法有關條文規
    定當指「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而言,臺灣銀行雖依銀行法第一
    條規定應屬公司組織,但迄未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其非獨立法人實甚顯然,至行政
    院五四、一0、九臺(54)財字第七三三七號令及最高法院五一、一0、八民刑庭總會決議
    亦不過說明臺灣銀行在訴訟上具當事人能力而已,與民法上之權利能力仍有不同,據此關於
    該公司發行股票請求兩點分復如次:(一)將「臺灣省政府」股東戶名更改為「臺灣銀行」
    ,此為股份之轉讓,該公司設立登記已滿一年,發起人之股份轉讓可不受公司法第一六三條
    第二項規定之限制,惟臺灣銀行僅屬政府機關,縱然可承受臺灣省政府之股份為公司股東,
    但因不具備法人地位,而該公司股東僅有七人,倘臺灣省政府退出,發生股東人數不足七人
    ,構成公司法第三一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解散之原因核有未合。(二)將「臺灣省政府」之股
    票戶名改為「臺灣銀行」,發生股東名簿戶名與股票戶名不一致之情形,仍與公司法第一六
    二條第二項所定「記名股票應用股東本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本名,股票為政
    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代表人本名」之要件不合,
    未便准許。本案該公司發行股票之記名問題,應依照公司法第一六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惟
    臺灣省政府所持有之股票可洽商該省政府同意交由實際出資之臺灣銀行保管,俾法律與事實
    兼顧。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