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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號經法院宣告破產毋須再行辦理歇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6.20. 經商字第167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6月20日 查一般商號既經法院宣告破產並囑託為破產之登記,除稅捐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外,毋須再行辦理歇業登記或撤銷其登記,至於破產登記後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一節,未據敘補發之理由與原因,按商號經裁定破產,其管
理權已移屬破產管理人,該商號無權再行申請,應說明事實,再行核釋。
〔依經濟部 107.02.23. 經商字第10702402720號函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