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商號經法院宣告破產毋須再行辦理歇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6.20. 經商字第1674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6月20日
    查一般商號既經法院宣告破產並囑託為破產之登記,除稅捐主管機關另有
    規定外,毋須再行辦理歇業登記或撤銷其登記,至於破產登記後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登記一節,未據敘補發之理由與原因,按商號經裁定破產,其管
    理權已移屬破產管理人,該商號無權再行申請,應說明事實,再行核釋。
    〔依經濟部 107.02.23. 經商字第10702402720號函發布廢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