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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應以章程原定範圍為股票簽證標準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6.25. 商字第2532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6月25日
    關於該公司特別股及普通股之發行數額,所佔股份總額之比例,章程既已訂定其範圍,則有
    關股票之簽證,自應於所定範圍內為之,至於擬修正章程變更其比例,除另有規定外,依照
    公司法第二七七條規定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在股東會未完成修正程序前,仍應以章程
    原定範圍,為股票簽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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