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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選任董事之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自可依照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 銷其決議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8.03. 商字第306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8月3日
    查「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訂有明文。惟股東會選任董事之方式,除公司法第一九八條規定外並
    無明文限制,自應依照有關選舉法規之規定,倘其決議方法,有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自
    可依照公司法第一八九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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