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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不依本條召集股東會時並無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規定之準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9.04. 商字第35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9月4日 查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十七條
之規定,僅於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始得為之。至於新股股款收足後,持有新股
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書面請求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
監察人,而董事會不為召集時,並無上述得由主管機關限期改選規定之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