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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定轉受讓之登記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一五0條但書第二 款規定「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之生效要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8.02.24. 經法字第0574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8年2月24日
    主旨:關於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轉受讓之登記是否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
       但書第二款規定「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之生效要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六八、一、十一經投審(六八)秘字第0一四五號函。
     二、華僑或外國人奉核准投資於股票上市公司,其股票經核准讓售與其他華僑或外國人時
       ,如該受讓之華僑或外國人已先經投審會核准受讓者,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條
       第二款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證券所有權之意旨,得不在交易
       市場內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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