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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有無限制大小寫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8.16. 台內戶字第09300093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8月16日
    主旨: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有無限制大小寫案,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 5月27日原民教字第0930014774號函及93年 8月10日
       原民教字第0930018356號函辦理。
     二、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3年 5月27日上開函「確認原住民傳統姓名書寫規範」會議
       決議:「:除卑南族外,其他族群之傳統姓名之字首或全部得以大寫書寫。」至卑南
       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之書寫,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
     三、檢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上開函影本乙份。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附件: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 8月10日
       發文字號:原民教字第09300183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有關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有無限制大小寫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3年 7月 7日台內戶字第0930067220號函。
     二、本案仍請依本會本(93)年 5月27日原民教字第0930014774號函之「確認原住民傳統
       姓名書寫規範會議」決議辦理。
     三、有關卑南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應如何書寫一節,檢送卑南語書寫系統供參考,並請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4條之「原住民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
       準」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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