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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權轉讓應先經新聞局許可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1.07.07. 商字第237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1年7月7日 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得自由轉讓,惟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既
有明文規定廣播電視事業股權之轉讓,須先經許可,就此部分而言,可視為公司法之特別法
,自應依其規定辦理。公司股權之轉讓雖勿庸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惟廣播、電視公司
因董監事在任期中股權有增減申請報備時,應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