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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時,由木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定居證所
載被收養人之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3.16. 台內戶字第09400645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3月16日
主旨:有關建議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收養時,由木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定
居證所載被收養人之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4年 1月26日府民四字第 09403107900號函。
二、依本部戶政司案陳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94年 3月 9日境孝彤字第0942028228號函
(如附件影本)略以:「……為達簡政便民服務,建議本局於核發被收養人之定居證
時,依其被收養後之姓氏記載一事,本局同意……台北市政府前述之建議。至『大陸
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上增列養父母欄一事,礙於版面及使用率等
問題,未便增列,惟本局於核發定居證時,將以註記方式登打生父母、養父母之姓名
及稱謂於證上。」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 3月 9日
發文字號:境孝彤字第09420282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台北市政府建議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收養,本局核發其定居證之姓氏事
宜,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司94年 2月14日內戶司字第0940003394號書函。
二、台北市政府建議,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完成收養登記後,被收養人應改從
收養者之姓,被收養人申請初設戶籍所提憑之定居證,如仍以其被收養前之原姓氏登
載,與民法及姓名條例等規定不符 ...等云。查自81年開放大陸養子女申請來台定居
後,本局即依我國民法之規定,於核發入境證及定居證副本時,自動將其定居證之姓
氏更改為養父之姓,惟皆遭大陸公安單位之質疑其姓氏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上之姓氏
不同,而拒發被收養人之出境簽證;又因其收養者戶籍謄本上之記載與地方法院裁定
之姓,皆為收養前之姓氏,基於民意始核發其原姓氏之定居證件,以利其入境,先予
敘明。
三、貴司為達簡政便民服務,建請本局於核發被收養人之定居證時,依其被收養後之姓氏
記載 1事,本局同意 貴司及台北市政府前述之建議。至「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
居留或定居申請書」上增列養父母欄 1事,礙於版面及使用率等問題,未便增列,惟
本局於核發定居證時,將以註記方式登打生父母、養父母之姓名及稱謂於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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