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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院孔委員文吉建議宣導原住民得使用傳統姓名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4.19. 台內戶字第094007688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4月19日
主旨:有關立法院孔委員文吉建議宣導原住民得使用傳統姓名登記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孔委員文吉於94年 4月 6日立法院第 6屆第 1會期內政及民族委員會第12
次全體委員會議之質詢事項及同日陳委員秀惠關心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相關事宜辦理
。
二、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受理原住民申辦各類登記案件時或
於適當集會場合中予以宣導。另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或回復原有漢人姓名案件時
,請併予告知當事人,使用漢人姓名或傳統姓名者,均得申請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
列登記。
三、全面換發之新式國民身分證之姓名欄位,姓名字數為 6個字以下者,由電腦自動列印
;姓名字數為 7至15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姓名字數為16個字以上者,
則以人工方式填寫。如當事人具原住民身分,其羅馬拼音以自左至右橫排之方式並列
於中文姓名之正下方,如羅馬拼音之字元在20個字以上者,則以人工方式填寫。有關
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原住民之姓名請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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