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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黃江○雲持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葉○貞停止親權確定證明書
,申請葉○齊改從父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5.04. 台內戶字第09400649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5月4日
主旨:有關黃江○雲持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葉○貞停止親權確定
證明書,申請葉○齊改從父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3月28日府民字第0940076251號函。
二、按本部92年 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20064065號函略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其
辦理認領及從姓登記,原則上被認領人從母姓,無須檢附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從父姓
者,如父母之一方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另一方決定,應檢附無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
文件及書面決定書。本案葉○齊之生父黃○福於90年 6月14日死亡,由其祖母黃江○
雲女士於92年12月 8日依 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辦理認領登記,並從母姓,而
其生母於94年 2月17日受停止親權之宣告,改由其祖母黃江○雲女士監護,黃江○雲
女士現申請葉○齊改從父姓,參照本部92年 5月13日前開函釋之意旨,應檢附生父無
法為意思表示之證明文件及母之書面決定書辦理,本部92年 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20
005595號函釋說明三後段部分予以補充規定。本案黃江○雲女士得提憑葉○齊之生父
黃○福之死亡證明及生母葉○貞之書面決定書,申請變更葉○齊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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