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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陳○洲於未成年時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已成年,可否依個人意願拋棄原住民 身分,變更回非原住民之父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6.06. 台內戶字第094007427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6月6日
    主旨:有關陳○洲於未成年時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已成年,可否依個人意願拋棄
       原住民身分,變更回非原住民之父姓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5月 5日屏府民戶字第0940086196號函。
     二、按原住民身分法第 7條第 1項規定,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
       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10
       59條及姓名條例第 1條第 2項規定之限制。次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
       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
       姓者,從其約定。再按姓名條例第 6條第 1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五、其依法改姓者。本案陳○洲於未成年時改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現已
       成年,得依個人意願拋棄原住民身分,並依上開姓名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及
       民法第1059第 1項前段之規定,變更為非原住民之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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