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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水利事業須剷除土石可免再辦理土石採取許可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5.02.28. (75)經礦字第084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2月28日
主旨:袁君為興辦水利事業,剷除剩餘土石,可否免依土石採取規則辦理疑義乙案,核屬實
務處理事宜,請逕依職權核復並副知。
說明: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所附袁君臨時用水熱照,經核係僅有臨時對水源使用之權,並非表示
對興辦水利事業或土石採取之核准。
三、有關於河川範圍興辦水利事業,依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水利事業,倘其剷除土石為該事業計畫所必須者,即適用土石採取規則
第二條規定,可免再辦理土石採取許可。惟不得以興辦水利事業之名行採取砂石之實
,亦不得因採取砂石而妨礙河防安全。
四、河川內興辦水利事業與採取土石之核准,均為水利主管機關之職權,本案既涉及臺北
及桃園兩縣轄區、宜由貴局依照法令規定,本於職權就實務核復。(經濟部75.02.28
. (75)經礦字第0八四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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