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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民得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5.09.08. 經商字第3986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9月8日
一、本案經洽據行政院新聞局意見以:查「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
設立辦法」係依據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法律授權所訂定,經本局會同交通部發布施行
。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應由政府機關團體、中華民國國民組
設之公司、財團法人或電氣行號申請設立,並應於核發架設許可證後始得裝設;同辦
法第十條規定,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裝設完成,申請交通部查驗其機器合格並發給
執照後,始得操作轉播。
二、揆諸前項說明足徵該辦法所稱之「架設許可」核其性質非屬公司法第十七條、商業登
記法第五條所稱應經許可之業務,是中華民國國民組設之公司、電氣行號申請登記經
營「架設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為所營事業,自應准其登記。(經濟部75.9.8. 經
商字第三九八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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