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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建議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時,得由異地戶政事務所一併辦理身分及改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08.11. 台內戶字第09400115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8月11日
    主旨:有關建議辦理認領、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時,得由異地戶政事務所一併辦理身分及改
       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94年 7月19日府民戶字第0940196143號函及臺北縣政府94年 4月 7日
       北府民字第0940192091號函辦理。
     二、按姓名條例第10條後段規定,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
       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次按本部93年1 月30日台內戶字第 09300628521號
       函意旨,認領、收養、出生地等登記得異地申辦,並得同時辦理換證。再按本部93年
        2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30074304號函規定略以,有關異地受理認領、收養及出生地登
       記涉及改姓及換發國民身分證者,得同時辦理。是以,如異地申辦認領、收養登記時
       ,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為同一戶內時,戶政事務所得接續處理被認領人或被收養人
       之改姓及換證事宜。
     三、另申辦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者,當事人與須隨同改姓者非同一戶內時,隨同改
       姓者得否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改姓乙節,納入通盤檢討開放異地辦理項
       目時併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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