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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具有外國人身分之董事、監察人任期中增減股份,得比照華僑投資事業免予公告
發文機關:經濟部投審
發文字號:經濟部投審 76.08.19. 工商字第496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6年8月19日
主旨:為對外國人投資事業具有外國人身分之董事、監察人任期中增減股份,建議得比照華
僑投資事業免予公告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二、為維護回國投資僑胞之安全起見,前經僑務委員會約集有關單位會商決定對海外各地
區華僑回國投資貿易、房地產及工商登記案件,以及有關機關保存之案卷及名錄與僑
資有關者,均列入機密文件,並函轉有關機關嚴格注意保密,加強防範在案,致而有
行政院62.8.28.臺(62)質7332號函「華僑回國投資事業具華僑身分之董事、監察人
,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因情形特殊,擬暫准予免公告乙案准予照辦」之釋示。
三、次按上開函釋係針對公司法第一九七條第二項而為,據 貴區來函所稱並以「華僑回
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八條均訂有排除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四項所
定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之規定為由,請對外國人投資事業具有外國人身分之董事、監
察人在任期中增減股份,建議得比照華僑投資事業免予公告,因公司法第一九七條第
二項及第一五六條第四項各有其不同之立法旨意,兩者之間並無關聯,不能相提並論
,且外國人投資事業亦無如前述華僑投資事業有予以保密維護之政策上理由存在,故
本案不宜照辦。(經濟部投審76.8.19.工商字第四九六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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