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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人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氏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4.10.21. 台內戶字第094001616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主旨:有關國人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氏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94年10月17日部授領三字第 09470016850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
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又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3條第 3項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
書面確定其中文姓氏。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如非使用國人常用之中文姓氏,得
查詢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該字是否得作姓氏解釋,
或參考由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等發行之「台灣地區姓氏堂號考」。如無法審認外籍配偶
取用之中文姓氏是否為我國國民使用習慣之中文姓氏,得請其例舉實例,俾供研處。
三、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受理陳○○女士申辦結婚登記疑義案,已另案函請臺北市
政府民政局查明個案詳情,俟該局回復處理情形後,另行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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