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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負責人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申辦商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8.03.01. 經商字第8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3月1日 查依商業登記法第八條規定,商業負責人姓名係屬應登記事項,復依
姓名條例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第二條規定「國民......向政府有所申請時,均應使用本名」;是商業負責人自應以戶籍登
記之姓名申辦商業登記。(經濟部78.3.1. 經商字第八八二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