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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設立之外國分公司可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將營運金、淨利、孳息結匯匯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8.04.01. 商字第2004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4月1日
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七十八年三月一日(78)台央外字第(五)00二九六號函釋,
在華設立之外國分公司,依現行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可依照「民間匯出款項結匯
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營運金、淨利、孳息之結匯事宜。
二、外國公司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設立分公司
在我國境內經營生產或製造事業者,其營運資金、淨利及孳息,可依同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結匯。
三、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之申請事項,有認許經認許後(成立分公司)及報備(指派代
表人為法律行為)二種,並不接受連絡辦事處(無代表人)之報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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