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公司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在華設立之外國分公司可依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將營運金、淨利、孳息結匯匯出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78.04.01. 商字第2004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8年4月1日
     一、依據中央銀行外匯局七十八年三月一日(78)台央外字第(五)00二九六號函釋,
       在華設立之外國分公司,依現行管理外匯條例有關規定,可依照「民間匯出款項結匯
       辦法」規定辦理有關營運金、淨利、孳息之結匯事宜。
     二、外國公司如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設立分公司
       在我國境內經營生產或製造事業者,其營運資金、淨利及孳息,可依同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定辦理結匯。
     三、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之申請事項,有認許經認許後(成立分公司)及報備(指派代
       表人為法律行為)二種,並不接受連絡辦事處(無代表人)之報備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