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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廖○先生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廖○德單方終止收養,其從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4.25. 台內戶字第09500659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廖○先生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廖○德單方終止收養,其從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4月11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0887500號函。
二、本案請參照法務部95年 4月 7日法律字第0950010119號函(如附件影本)意旨,本於
職權審認。
法務部附件:
法務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 4月 7日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09500101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關於養父陳○生單獨與養女陳○招(原名劉○招)終止收養關係,其養女稱姓疑義一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95年 3月 9日台內戶字第0950038957號函。
二、按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間之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本部
72年 4月 1日法72律字第3540號函參照)。簡言之,如養父母之一方死亡者,則他方
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惟此時養子僅與為兩願終止之養父母之一方,發生終止收養之
效力,與其他另一方之收養關係仍繼續存在(本部74年 4月 9日法74律字第4377號函
、司法院74年11月20日秘台廳一字第 01839號函同此意旨)。本件養母陳○葉既已死
亡,揆諸前述說明,養父陳○生自得單獨終止收養關係。且收養關係終止後,依照民
法第1083條前段規定,陳○招自應回復其本姓「劉」。
三、另 貴部75年 3月13日台75內戶字第378833號函略以:「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後與
養母終止收養關係時,仍應稱養父之姓;但於養母死亡後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時,則
得回復本姓,惟於收養時,如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從養母姓者,仍應從養母姓…。
」。上揭意見,核與民法第1078條及第1083條規定意旨,尚無不合,本部敬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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