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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改名案件,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除戶資料數位
化資訊系統」查證以代替謄本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8.23. 台內戶字第0950131803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建議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改姓、改名案件,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除戶資
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查證以代替謄本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8月 7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2132300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至第 7條規定,申請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應提憑戶籍謄
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旨在查核當事人是否符合姓名條例之規定。
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
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查本部「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業建置完成並
正式上線,為落實戶籍謄本減量以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改姓、改名
及更改姓名案件時,得由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申請查閱相關人戶籍資料。惟如以同姓
名為由申請改名者,須書面提供被查詢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等資料
,戶政事務所得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及「除戶資料數位化資訊系統」查證後列印
附卷,以代替由申請人請領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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