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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宋○○女士之外籍配偶司馬○○申請更改姓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8.28. 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8月28日
主旨:有關 貴轄居民宋○○女士之外籍配偶司馬○○申請更改姓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宋○怡女士95年 7月28日陳情書辦理。
二、本案考量其長女之外僑居留證係從「宋」姓,惟未辦理戶籍登記,如辦理長子出生登
記時從父姓「司馬」,將造成子女姓氏不一致。另因當事人不諳法令規定,未能預見
其後果,復因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僅於宋君之結婚記事及配偶欄上記載配偶之姓名
,且其配偶「司馬○○」尚未歸化國籍及辦理設籍登記,此外,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
人與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無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
偶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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