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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僑外投資負面表列」之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1.02.25. 商字第20438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2月25日
主旨:關於申請認許之外國公司及有外國人投資之國內公司是否應受依「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五條第三項授權所訂之「僑外投資負面表列」限制乙案,請依說明二理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禁止外國人來華投資有違公共安全、善良風俗、高度污染性及法律賦予獨占或禁止
投資人投資之事業暨限制外國人來華投資依法令有所限制之業別,本部依外國人投資
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報奉行政院核定頒有「僑外投資負面表列」乙種,以憑遵循
。惟對於未向本部投審會申請投資之外國公司來華設立分公司及僅依公司法規定申請
登記而有外國人投資之國內公司,在實務作業上尚無負面表列之適用,造成有心之外
國公司或外國人得以規避該項負面表列之禁止或限制,在國內實際進行投資活動,形
成政策執行之漏洞,亟待予以補救防堵。
二、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來臺投資,因受理申請的管道不同,造成審核標準迥異,為尋求審
核標準的一致,以及為避免外商來臺投資循公司法途徑直接申請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或認許,規避僑外投資負面表列之限制,藉機大幅投資國內已設限或禁止僑外投資
的行業,茲統一規定如下:
(一)嗣後凡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應加審查有無違反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之負面表列
,若有違反,宜援引公司法第三七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其目的或業務違反中華民
國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之規定,不予認許。如外國公司之業務範圍屬
生產或製造業者,則由本部商業司函請該公司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六條規定,先
向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核准後,再向本部商業司申請認許。
(二)對凡有外國人投資之國內公司申請登記案件,因目前公司法及外國人投資條例尚
乏明文規定必須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範,是以尚難一體適用該僑外投資負面
表列;惟對本國公司申請設立或增資,其股款來源屬外國人投資者,應依「公司
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從嚴審核其匯入款或輸入機
器設備及其他物資情形,以為防患。並研究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所有外國
人投資,均一律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先向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以資解決。
(三)華僑回國投資案比照上述外國人投資案規定辦理。(經濟部81.2.25.商字第二0
四三八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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