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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梁○○女士申請其外籍配偶游○○更改姓氏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9.22. 台內戶字第09501513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9月22日
主旨:有關梁○○女士申請其外籍配偶游○○更改姓氏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 9月12日北市民四字第 09532425600號函。
二、按本部95年 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僅規定外國人與
我國人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國人之外籍配偶不得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爰准其外籍配偶更改姓名,惟以一次為限。本案考量其外籍
配偶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因不諳法令規定及子女從姓之效力,於該外籍配偶未歸化我
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得依本部上開函釋意旨,由該外籍配偶為申請人,申
請更改其中文姓氏,並以一次為限。
三、為免日後爭議,請轉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國人與外國人結婚登記,外籍配偶取用中文
姓名時,應告知當事人日後所生子女從姓之相關規定,俾當事人能瞭解其取用中文姓
氏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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