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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之資本額認定釋疑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2.01.07. 商字第2358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1月7日
     二、按公司法為適應現代商業經營之需要,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之規定採取「授權資本
       制」。於此制度下,公司法第一五六條第一、二項分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
       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
       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準此,股
       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須記明於章程,其得一次發行全數收足,亦得分次發行。若
       為分次發行者,其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又如其他法令對某一特定行業有最低資本額之限制時,無論一次或分次發行,均應
       同時符合該法令之規定,即以其實際發行股份換算之。是以,經營保全業之股份有限
       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是否已達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數額,及公司
       法第一五六條第二項股份總數四分之一規定,請依前述說明依職權認定之。
     三、依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分公司只是本公司之分支機構,其並無獨立之法人人格
       。是故,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所指經營保全業設置一家分公司,其實收之
       最低資本額應增加新臺幣二千萬元,應係指該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之增加。不發生分
       公司有資本額之問題。
     四、依保全業法第三條規定,經營保全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是以,在該法施行前
       已經營保全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額不符保全業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時,應先辦理
       增資。至於在該法施行前已經營保全業之有限公司,則另須依公司法之相關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82.1.7. 商字第二三五八一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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